◇主要依据为各市(州)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。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
较大幅度上涨时,适时启动联动机制,发放价格临时补贴,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
五保供养标准
◇保障对象为优抚对象、城乡低保对象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家
庭经济困难学生
◇价格临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,所需资金由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政府统筹安排
本报讯 (记者 刘星)8月22日,记者从省民政厅救助处获悉,我省已于8月中旬启动临时价格补贴
联动机制。该机制依据为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 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
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
最近,全省重点优抚对象、城市低保对象、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和2011年春季学期在册的家庭经
济困难 (即领取国家助学金的)大中专学校(含高职、中职)在校学生,每人将获得一次性临时价格
补贴100元;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,每人将获得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80元。各地根据自身
财力下发此次补贴。补贴只能多于或等于该金额。据悉,我省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户就近650万人,
此次政策将惠及更大层面人群。
《意见》按照“明确责任、改善民生;短期波动、发放补贴;持续上涨、调整标准”的要求,建立
以各市(州)人民政府为主导,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,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
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。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、低收入群众基
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,适时启动联动机制,发放价格临时补贴,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
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,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。
启动联动机制以各市(州)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。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
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,各市(州)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,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。省属大中专(
含高职、中职)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所在地市(州)人民政府统筹管理。必要时,省人民政府可根据
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,统一启动联动机制。
在各市(州)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,启动联动机制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(
CPI)为依据。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%以上,并超过当地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,各市(州)
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,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。联动机制启动后,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
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,即停止联动。
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城乡低保对象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
人员。在物价涨幅较大时,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(含高职、中职)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
贴。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,扩大补贴范围,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。
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,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
为基础,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,严格遵循有关政策
规定和程序规范,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。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,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。各地
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、物价上涨等因素,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。自
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,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。
据悉,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,由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统筹安排。
各地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,不得挤占、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、优抚等
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。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。省属大中专(含高职、中职)学校资金
由省级财政安排。